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87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87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凱撒衛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俊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威彬、周徽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原因事實。
二、請釋明對相對人周徽玲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
三、請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