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0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03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鍾榮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永福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荷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蔡聖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貳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三十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貳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肆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柒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