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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1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1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建舜電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欽雄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原形研發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陳嗣添
即債務人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陳惠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伍萬貳仟壹佰伍拾肆元六角,及(一)其中新臺幣陸佰柒拾萬貳仟伍佰壹拾元三角,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其中新臺幣壹仟叁佰貳拾肆萬玖仟陸佰肆拾肆元參角,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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