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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29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29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豪映印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晨華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睛奇創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魯思詩

一、債務人睛奇創意國際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另聲請對相對人魯思詩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陳明本於何法律關係而為請求,該裁定於103年6月12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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