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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84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284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極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青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棟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羅棟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因未提出全部支票之清晰退票理由單影本及支票(票號:0000000 )之發票人為潘若虹個人,未釋明對相對人羅棟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請求新臺幣81,326元之依據,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3 年7 月21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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