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7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11 日
- 當事人彭鼎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78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彭鼎宸 彭昱祥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林永頌律師 邱瑛琦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陸駿誠(原名陸百新) 余永甯 游軫祺 林翁焜 哇喜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青鑫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朱 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彭鼎宸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陸拾玖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彭昱祥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柒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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