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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09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09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昭南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振連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美娜‧伊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叁佰壹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對案外人高惠珊取得執行名義,並向本院請求執行其在債務人處之薪資債權。惟查,依該執行名義所載債權為借款新臺幣( 下同)59,823 元、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及執行費用487 元,合計61,310元,逾此部分,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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