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90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90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達鋐電線電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鐵城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泰鋒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武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柒仟玖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陸仟柒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零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肆仟柒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