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67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567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逸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鳳鈴、尚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聲請狀上聲請人及相對人尚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
二、陳明相對人王鳳鈴之住居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相對人尚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表。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