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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97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697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逸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尚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王鳳鈴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陳明(聲請人及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三、陳明對王鳳鈴請求原因事實及請求之依據。(狀附證物係就聲請人投資相對人尚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權爭議,有關相對人王鳳鈴部分,並未敍明)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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