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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7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劉建甫
  • 被告
    安澤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人陳麒心陳福山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伍拾陸萬貳仟壹佰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75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代 理 人 劉建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安澤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麒心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福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伍拾陸萬貳仟壹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八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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