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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89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89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馬子程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旭展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宣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叁仟肆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17891號)
  一、聲請人持有債務人旭展塑膠有限公司所簽發,發票日為
    民國103年7月30日,彰化商業銀行五分埔分行00-00000
    -0-00帳戶,面額新臺幣753,480元之支票乙紙(支票號
    碼EN0000000),於民國103年7月30日起提示後,竟以發
    票人存款不足理由遭受退票,此有退票理由單為證。
  二、爰依票據關係請求債務人給付票款及自提示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便
    ,以免判決程序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
    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予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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