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019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019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祖培
- 代理人
- 張家萱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美姿戲劇舞蹈服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振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叁仟肆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執行費用新臺幣捌佰貳拾柒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