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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04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
    李開渝

  • 當事人
    中央社區管理委員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048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央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開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景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公司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住所。 二、提出管委會及主任委員之主管機關核備函。 三、陳明正確之事實理由(聲請狀事實理由欄載明相對人積欠聲請人「貨款」新臺幣90,000元與存證信函請求「管理費」新臺幣81,000元,金額及請求事實理由均不符,請再陳明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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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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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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