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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095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095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進行式空間美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華騏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李昱穆
上二人代理人
李昱穆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新光兆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進行式空間美學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昱穆清償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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