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25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25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代理人
- 朱志昇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兩儀國際行銷廣告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伐理人 黃金菊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智匯創意群像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楊福基
一、債務人兩儀國際行銷廣告有限公司、黃金菊、楊福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玖萬捌仟零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九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智匯創意群像有限公司、楊福基、黃金菊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柒萬捌仟壹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四九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