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28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283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鉦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宮桂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秀玫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潘秀玫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聲請狀之當事人欄應載明聲請人及相對人之營業址及居所,請提出補正上列事項之聲請狀。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