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29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292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中興百貨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音喜
- 代理人
- 鄧小文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大宇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瑞慶
吳政憲
劉李桂芬
林聰明
陸玲玲
李連田(原名李一志)
李銘澐(原名李一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