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34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17 日
- 當事人劉鳳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340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鳳力 廖珮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素琴、恆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對相對人高素琴正確之請求金額(聲請狀中請求標的‧‧‧①債務人高素琴應給付新臺幣1,020,000萬元‧‧‧ ),請陳明究係「新臺幣1,020,000萬元」或「新臺幣1,020,000元」? 二、陳明正確之請求總金額(聲請狀中請求標的債務人等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269,122元‧‧‧),請求總金額與對二人 各自請求之金額相加不符,請再陳明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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