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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40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7 日

  • 當事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沛有限公司莊德銘莊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403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安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莊德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 甯 徐佳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壹萬叁仟零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貳仟伍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捌仟柒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玖仟叁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叁仟玖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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