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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40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7 日

  • 當事人
    星展安沛有限公司徐佳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403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安沛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莊德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佳容 莊 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叁萬肆仟零玖元柒角壹分,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拾肆萬玖仟玖佰捌拾柒元肆分,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捌萬壹仟陸佰柒拾陸元玖角捌分,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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