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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467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467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景豐樓有限公司北投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志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北航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聲請狀末之聲請人公司簽章及聲請狀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

二、陳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請補正請求之利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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