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49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莉蓁

  • 當事人
    廣樂國際有限公司陳幸玲即凱暉企業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490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廣樂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莉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幸玲即凱暉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叁佰陸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系爭債務並未約定利息,故逾法定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