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54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葉寅夫、莊德銘
- 當事人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安沛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548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寅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安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德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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