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55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4 日
- 當事人許翠娟即宏騰企業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554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許翠娟即宏騰企業社 弘寶電通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康碩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聲請狀底應(許翠娟即宏騰企業社)簽名或蓋章。 三、相對人康碩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究係康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是康碩科技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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