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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59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1 日

  • 當事人
    北台數網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593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北台數網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長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鶴銀樓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金鶴銀樓營業登記資料,並陳明其組織型態係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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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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