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80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80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長奕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開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生數位科技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蔡惟新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之相對人名稱與支票之發票人名稱不符,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美生數位科技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美生數位科技醫務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查聲請人所提出工程合約書之當事人為個人而非公司,請釋明對相對人美生數位科技醫務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三、若對美生數位科技醫務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票款,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不得逾支票(票號:EA0000000 )之票面金額)。
四、請釋明正確之請求標的。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