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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83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4 日

  • 當事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周佳美金品國際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胡金賢胡孝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830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代 理 人 周佳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金品國際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胡金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胡孝新 胡金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玖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一○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六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柒佰貳拾伍萬柒仟捌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四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一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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