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91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91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德米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王富民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德米科技智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富民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林志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德米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清償新臺幣柒仟叁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德米科技智財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