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19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19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高炳麟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表現主義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黃漢賓
一、債務人黃漢賓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陸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表現主義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表現主義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貳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表現主義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表現主義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表現主義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表現主義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如債務人未於第八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