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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55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55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飛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擎耀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個別請求金額明細及聲請人姓名、地址(狀附應收帳款明細分別由飛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萬事達國際聯運有限公司開立,且金額與狀載不同,請重新具狀更正)。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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