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13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騏迅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黃永馨、尚朋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33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騏迅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鄭全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永馨 騏健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全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尚朋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全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仟肆佰柒拾陸萬壹仟壹佰叁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