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6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力興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景欽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典展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彥銘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張正榮
一、債務人典展企業有限公司、張正榮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陸萬肆仟肆佰叁拾捌元,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典展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壹仟零肆拾陸元,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