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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92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9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邱垂興即東鼎企業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聯泰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壹仟捌佰玖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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