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25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25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鑫世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華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宜合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宜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及(一)其中新臺幣伍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二)其中新臺幣柒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69條第3項規定,為交換票據向票據交換所提示者,與付款之提示有同一效力。前開規定,並為同法第144條明文於支票準用之。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就面額新臺幣柒拾萬元支票,清償提示日前之利息部分,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