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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13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813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拓見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聰憲
代理人
陳麗雯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宮錫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 條第1 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宮錫瑋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業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九日出境,迄今未入境,有本院查詢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附卷可稽,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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