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2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23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英屬蓋曼群島商威望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 即債權人
- 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主望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群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佩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壹佰肆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