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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0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熊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06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熊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俊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9063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1年08月止,共積欠 電信費新臺幣8,950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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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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