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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50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50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滕六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李淑芬
相對人

及債務人  劉崇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貳拾萬肆仟貳佰叁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9502號利息:┌──┬───┬─────┬──────┬──────┬───────┐│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001│新臺幣│李淑芬、劉│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 │││443230│崇濱、滕六│2月22日起  │││││元│有限公司 ││││├──┼───┼─────┼──────┼──────┼───────┤│ 002│新臺幣│李淑芬、劉│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 │││776100│崇濱、滕六│0月22日起  │││││0元  │有限公司 ││││└──┴───┴─────┴──────┴──────┴───────┘違約金:┌──┬───┬─────┬──────┬──────┬───────┐│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 001│新臺幣│李淑芬、劉│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443230│崇濱、滕六│月2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有限公司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  │├──┼───┼─────┼──────┼──────┼───────┤│ 002│新臺幣│李淑芬、劉│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776100│崇濱、滕六│1月23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  │有限公司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9502號)
  緣相對人滕六有限公司前邀同李淑芬及劉崇濱為連帶保證人
  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而向聲請人借貸,依前揭
  契約書第5條之約定,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等所共同簽發,
  發票日為民國97年1月17日,面額為7,300萬元之債務擔保本
  票乙紙,其上載有利息自發票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計
  算及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
  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等
  之約定暨「此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相對人竟於102年1
  0月22日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迄今仍有8,204
  ,23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相對人等既為借款之連帶
  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
  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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