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5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50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怡仁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滕六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李淑芬
- 相對人
及債務人 劉崇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貳拾萬肆仟貳佰叁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9502號利息:┌──┬───┬─────┬──────┬──────┬───────┐│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001│新臺幣│李淑芬、劉│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 │││443230│崇濱、滕六│2月22日起 │││││元│有限公司 ││││├──┼───┼─────┼──────┼──────┼───────┤│ 002│新臺幣│李淑芬、劉│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 │││776100│崇濱、滕六│0月22日起 │││││0元 │有限公司 ││││└──┴───┴─────┴──────┴──────┴───────┘違約金:┌──┬───┬─────┬──────┬──────┬───────┐│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 001│新臺幣│李淑芬、劉│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443230│崇濱、滕六│月2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有限公司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 │├──┼───┼─────┼──────┼──────┼───────┤│ 002│新臺幣│李淑芬、劉│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776100│崇濱、滕六│1月23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 │有限公司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 │└──┴───┴─────┴──────┴──────┴───────┘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9502號) 緣相對人滕六有限公司前邀同李淑芬及劉崇濱為連帶保證人 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而向聲請人借貸,依前揭 契約書第5條之約定,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等所共同簽發, 發票日為民國97年1月17日,面額為7,300萬元之債務擔保本 票乙紙,其上載有利息自發票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計 算及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 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等 之約定暨「此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相對人竟於102年1 0月22日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迄今仍有8,204 ,23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相對人等既為借款之連帶 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 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