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39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397號
- 聲請人
-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博義
- 代理人
- 葉宏平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本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附表: 103年度司催字第1397號 │├──┬───────────┬─────────┬───────────┬──────┬────────┬───┤│編號│ 發 票 人 │受 款 人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金 額(新台幣)│利 率│├──┼───────────┼─────────┼───────────┼──────┼────────┼───┤│001 │帆基企業有限公司、何 │華泰商業銀行 │90年6月26日 │ 未 載 │380,000元 │年息 ││ │勝、何黃亦嬋、彭明輝 │ │ │ │ │9.49% │├──┼───────────┼─────────┼───────────┼──────┼────────┼───┤│002 │帆基企業有限公司、何 │華泰商業銀行 │90年7月13日 │ 未 載 │500,000元 │年息 ││ │勝、何黃亦嬋、彭明輝 │ │ │ │ │9.49% │├──┼───────────┼─────────┼───────────┼──────┼────────┼───┤│003 │帆基企業有限公司、何 │華泰商業銀行 │90年8月10日 │ 未 載 │670,000元 │年息 ││ │勝、何黃亦嬋、彭明輝 │ │ │ │ │9.49% │├──┼───────────┼─────────┼───────────┼──────┼────────┼───┤│004 │帆基企業有限公司、何 │華泰商業銀行 │90年8月16日 │ 未 載 │190,000元 │年息 ││ │勝、何黃亦嬋、彭明輝 │ │ │ │ │9.49% │├──┼───────────┼─────────┼───────────┼──────┼────────┼───┤│005 │帆基企業有限公司、何 │華泰商業銀行 │90年9月10日 │ 未 載 │180,000元 │年息 ││ │勝、何黃亦嬋、彭明輝 │ │ │ │ │9.489%│├──┼───────────┼─────────┼───────────┼──────┼────────┼───┤│006 │帆基企業有限公司、何 │華泰商業銀行 │90年9月10日 │ 未 載 │330,000元 │年息 ││ │勝、何黃亦嬋、彭明輝 │ │ │ │ │9.489%│├──┼───────────┼─────────┼───────────┼──────┼────────┼───┤│007 │帆基企業有限公司、何 │華泰商業銀行 │90年9月11日 │ 未 載 │160,000元 │年息 ││ │勝、何黃亦嬋、彭明輝 │ │ │ │ │9.489%│└──┴───────────┴─────────┴───────────┴──────┴────────┴───┘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五、限登全國版。
六、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