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4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448號
- 聲請人
- 廖計忠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附表: 103年度司催字第448號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數│股 數 │├──┼────────────┼───────┼───┼──┼─────┤│0001│全球網際股份有限公司(原│99-NE0000000至│普通股│127 │1,270,000 ││ │名星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9-NE0000000 │ │ │ │├──┼────────────┼───────┼───┼──┼─────┤│0002│全球網際股份有限公司(原│99-NE0000000至│增資股│440 │4,400,000 ││ │名星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9-NE0000000 │ │ │ │├──┼────────────┼───────┼───┼──┼─────┤│0003│全球網際股份有限公司(原│99-ND0000000至│普通股│34 │34,000 ││ │名星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9-ND0000000 │ │ │ │├──┼────────────┼───────┼───┼──┼─────┤│0004│全球網際股份有限公司(原│99-ND0000000至│增資股│59 │59,000 ││ │名星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9-ND0000000 │ │ │ │├──┼────────────┼───────┼───┼──┼─────┤│0005│全球網際股份有限公司(原│99-ND0000000至│增資股│89 │89,000 ││ │名星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9-ND0000000 │ │ │ │├──┼────────────┼───────┼───┼──┼─────┤│0006│全球網際股份有限公司(原│99-NX0000000 │普通股│1 │111 ││ │名星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 │├──┼────────────┼───────┼───┼──┼─────┤│0007│全球網際股份有限公司(原│99-NX0000000 │增資股│1 │718 ││ │名星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 │├──┼────────────┼───────┼───┼──┼─────┤│0008│全球網際股份有限公司(原│99-NX0000000 │增資股│1 │889 ││ │名星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 │└──┴────────────┴───────┴───┴──┴─────┘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 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五、限登全國版。
六、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