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2 分鐘讀完 全文 4,08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7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7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陳碧霞
代理人
邵良正法扶律師
代理人
保 證 人 黃陳阿敏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張簡旭文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代理人
高永杰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林鑫山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不得逾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二所示之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法院應以裁
    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
    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
    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
    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63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有裁定乙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
    頁),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法院核發
    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後之次月15日為第1期首繳日
    ,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4,462元,合
    計清償6年72期,共321,264元,清償成數13.45%(算式:4,
    462×72=321,264,321,264÷2,388,830=13.45%),並於
    每期當月15日或之前分別電匯給各債權人。
三、次查,債務人,現於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擔任無底薪
    、承攬制之業務員,有102年度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資料、該
    公司出具之101年5月至103年7月所得證明及103年度稅務電
    子閘門所得等資料在卷可參(見卷第36、149頁、103年度消
    債更字第163號卷44頁),可證債務人確有薪資所得之固定
    收入。再經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可認其更生
    條件實已盡力清償,理由如下:
    ㈠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為321,264元,而
      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後
      並無可處分所得(為負值,見本院卷第148頁)。再參諸
      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除有每月薪資所得收入外
      ,名下有坐落台北市○○區○○段0○段000○000○000○
      ○地號之持分土地,並依各該土地之公告現值提出近8成
      之等值現金於每期增加清償金額1,462元(算式:610地號
      :285,000元×10平方公尺×1/7(公同共有權利範圍)×1
      /7(應繼分)+287地號:178,000元×38平方公尺×1/14
      (公同共有權利範圍)×1/7(應繼分)+327地號267,16
      7元×6平方公尺×1/14(公同共有權利範圍)×1/7(應
      繼分)=131,051;(131,051+股票2,530)÷72期=1,8
      55;1,462÷1,855=0.79),其名下並無有效之商業保險
      保單,並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2月31日(1
      03)南壽保單字第C1922號函在卷足憑(見卷第237頁),
      從而,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亦高於法
      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可得受償之總額。
    ㈡債務人目前每月可獲取之薪資約13,000元,有上開薪資資
      料可佐,每月生活支出約13,550元,債務人現住台北市中
      正區(見卷第154頁戶籍謄本),收入不敷生活支出時,
      則由姐姐黃陳○敏擔任保證人以支應其生活費及更生還款
      (見卷第148頁),經本院調閱保證人黃陳○敏102年稅務
      電子閘門所得及財產資料,年所得為290,824元、財產價
      值7,217,433元(見卷第175-181頁),衡其資力足堪為
      本件更生方案之保證人。本院參酌內政部公布之歷年最低
      生活費一覽表,103年度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基本生活費
      用為14,794元;惟內政部所公布之最低生活費用,係以當
      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100分之60定之,社
      會救助法第4條第2項中段定有明文。而所謂可支配所得,
      依家庭收支報告中可知,係指所得收入扣除非消費性支出
      後之數額;依前開說明,本院審視債務人所提列之每月必
      要生活費用均為消費性支出,包含有膳食費6,000元、交
      通費用3,000元(擔任保險業務員需四處敗拜訪客戶)、
      醫療費2,000元、日用品費2,000元、手機費550元,並提
      出醫療費用單據(見卷第153-158、103司北消債調字第16
      -3 4、103年消債更字第63號卷34-36、40-43頁)等件為
      佐,上開個人消費性支出已低於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基本
      生活費用之標準,再核閱其所列舉各項支出均屬生活所必
      要,支出金額亦為合理,並無奢侈、浪費之情事。綜上,
      足徵債務人願以簡省之方式維持生活,且盡力節約每月支
      出,並將每月收入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後之全數餘額,
      如有未足則由保證人黃陳○敏補足支差額,用以清償債務
      ,可徵,債務人為履行更方案已展現其誠意及盡力清償之
      能事。
    ㈢至債權人否決債務人前於103年10月20日提出之更生方案
      (清償成數9.04 %)理由無非以:債務人應將名下土地變
      價計入清償金額、還款成數過低、應再提高清償金額、保
      證人年歲已高,難認其已盡力清償云云。惟查,消債條例
      之立法目的,即在於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藉更
      生程序清理債務,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之權利義務關係
      ,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
      機會,並非單以清償成數之多寡據為認定債務人是否已盡
      力清償之標準,且債務人嗣已將名下土地及股票提出現值
      增加清償金額,保證人之資力亦足以保證本件更生方案之
      清償均如上述,再者,債務人現已63歲(41年7月14日生
      ,見卷第154頁戶籍謄本),迭因外傷、甲狀腺毒症等疾
      需就醫治療,有卷附之德恩中醫診所診斷證明書、中央健
      康保險署(信義路)聯合門診中心甲狀腺超音波檢查報告
      單可稽(見卷第159-162頁、103司北消債調字第60號第8
      -15頁),於95、96年間辦理退休後至南山人壽保險公司
      擔任業務員,因年事已高、體能不佳,收入不足以支應生
      活支出,幸而同住之保證人經濟條件較佳,得提供債務人
      住處,並協助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衡債務人年紀、收入
      狀況及保證人之資力,及本次提出之更生方案,應信其確
      有履行更生方案之決心,故債權人否決之理由並無可採。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可認債務
    人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
    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
    該更生方案。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
    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