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239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2398號
- 聲請人
- 許瑋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錦枝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永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士林地方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