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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239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2398號

聲請人
許瑋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錦枝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永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士林地方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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