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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256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2569號

聲請人
台灣預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國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正仲即克萊爾服飾、張瀞云間聲請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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