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32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3202號
- 聲請人
- 捷能減碳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正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余亮台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1,572,145元與本票(票號:CH0000000)票面金額新臺幣1,547,008元不符,請釋明正確之訴訟標的金額。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