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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320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3203號

聲請人
捷能減碳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城市智慧綠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本票提示係指現實提出票據請求相對人付款之謂)。

二、票據號碼:CH505203、505204、505205之本票,到期日尚未屆至,請陳明相對人有何法定事由(票據法第85條第2項參照),而得於到期日前為追索。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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