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33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11 日
- 原告江國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3346號聲 請 人 江國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元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林可欣、林柏壽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元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林信良」或「林連富」?)。 二、請釋明具體明確請求標的及請求利率(利息未約定時,利息請求不得超過法定年息6%)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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