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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334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3346號

聲請人
江國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元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林可欣、林柏壽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元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林信良」或「林連富」?)。

二、請釋明具體明確請求標的及請求利率(利息未約定時,利息請求不得超過法定年息6%)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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