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425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4254號
- 聲請人
- 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登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鑫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公司名稱(鼎鑫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鼎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並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