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49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01 日
- 法定代理人葉哲宏
- 原告志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4956號聲 請 人 志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哲宏 非訟代理人 包國祥律師 吳毓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新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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