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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572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5722號

聲請人
舜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水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范揚銘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票(票號:CH355506)正確之發票日(原載發票日已塗改且未於塗改處簽章,塗改無效,仍依塗改前為準。)。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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